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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91學年度電腦諮詢委員會92年6月24日會議通過
91學年度92年7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
99學年度電腦諮詢委員會99年11月5日會議通過
99學年度99年12月 15 日行政會議通過

一、規範目的

校園網路(包括宿舍網路,以下簡稱網路)之建立,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,從事教學、研究、行政等相關活動為目的。為充分發揮其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可資遵循之準據,依據教育部核定之『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』訂定本規範。

二、規範對象

使用校園網路資源或在校園範圍內之個人、單位(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)皆適用此規範。前項所指網路資源包含電腦主機、個人電腦(含筆記型電腦)、行動裝置、網路設備與網際網路位址(IP Address)等。

三、尊重智慧財產權

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
1.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
2.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
3.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
4.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
5.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
6.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
四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
網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為:

1.宿舍網路私自架設網站。

2.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
3.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
4.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
5.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
6.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
7.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
8.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
9.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
10.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
五、網路管理及侵權處理

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管理及侵權處理事項如下:

1.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
2.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
3.接獲國內外反侵權組織指控信,經查證屬實,以書函(含電子郵件) 通知該單位、系所或該電腦管理者。

4.使用者清除侵權作品後至電算中心說明,該侵權主機限制7天不得上網。

5.線上討論區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學校相關規定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相關單位處置。

6.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
六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
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1.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
2.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
3.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
4.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
七、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理原則

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,經電算中心查證屬實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1.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
2.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。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3.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本校處分有異議時,依正當法律程序或本校相關程序,得提出申訴或救濟。

4.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,應先知會秘書室。各單位於接獲秘書室通知後,應依「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 犯罪處理要點」、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、「公務人員服務法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。

八、本規範未盡事宜,適用現行之法令規定辦理。

九、本規範經「電腦諮詢委員會」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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