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【函轉】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,自111年11月28日生效。

主旨:函轉數位發展部修正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第三點、第四點、第五點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
說明:依數位發展部111年11月28日數授資綜字第1111000056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