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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本校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,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
依行政院頒訂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原規定公務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這項原則已於111年11月28日修訂且正式公告,

對於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,也不得使用有資安疑慮產品;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使用,必須經機關資安長及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。


電算中心提醒您,若各單位系所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時,業務單位須上簽呈具體敘明理由及應對之資安強化措施,

經由本校資安長(副校長)核可,而後發函教育部,取得教育部資安長核可,方可使用。


再次宣導,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未汰換前,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:

(一)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維護等。

(二)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
(三)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。

(四)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
(五)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。

發佈單位: 資訊網路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