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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函轉】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自114年12月1日停止適用一案,請查照。

一、教育部函轉數位發展部115年1月15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010號函。

二、數位發展部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「資通安全管理法」第11條第3項規定,訂定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」並於同日施行。

三、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自114年12月1日配合停止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