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務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說明
依據
依行政院頒訂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,對於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,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執行方法
(一)業務單位採購時務必留意購置之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原則如下:
1.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2.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3.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4.自行或委外營運,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,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規定,
應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,並督導辦理。
(二)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未汰換前,業務單位應加強下列資安強化措施:
1.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列冊管理。
2.強化資安管理措施,例如:設定高強度密碼、禁止遠端維護等。
3.產品遇資安攻擊導致顯示畫面遭置換,應立即置換靜態畫面,或立即關機。
4.產品若為硬體,應確認其不具WiFi等持續連網功能。
5.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6.產品使用屆期後不得再購買。
例外情形
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仍需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時,業務單位須上簽呈具體敘明理由及應對之資安強化措施,經由本校資安長(副校長)核可,而後函報教育部核定後,以專案方式購置,並列冊管理及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應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,且不得傳播影像或聲音,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。
(二)購置理由消失,或使用年限屆滿應立即銷毀。
註1:資通訊產品定義
「資通訊產品」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義,包含:
1.軟體:資通系統,如應用軟體、系統軟體、開發工具、客製化套裝軟體、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。
2.硬體:包括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,如個人電腦、伺服器、無人機、印表機、網路通訊設備及可攜式設 備及物聯網設備等。
3.服務:資通服務,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。
常見大陸廠牌
行政院未提供相關設備清單,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包括但不限於:
海康威視(Hikvision)、華為(Huawei)、大疆(DJI)、歐家控股(OPPO)、普聯(TP-Link)、小米(MI)、大華(Dahua)、中興通訊、海信(Hisense)、維沃移動(vivo)、魅族(MEIZU)、努比亞(Nubia)、真我(REALME)、TOTOLINK、騰達(Tenda)、福斯康姆(Foscam)、天瓏移動(SUGAR)
小提醒:如遇其他無法辨別者,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證明文件是否非大陸品牌。